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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电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 2015-04-27 浏览次数: 104

江西师范大学35273登录入口-App Store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院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保障整个学院科学发展,根据学校党委、纪委要求,结合本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学校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三)年度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管理事项;

(四)行政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荣誉人选推荐、对干部职工的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五)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

(六)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及干部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七)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八)重大安全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党组织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

(十一)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对违纪人员的处理;

(十三)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副科以上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推荐、晋级、聘用(解聘)、奖惩等;

(五)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六)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七)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三)重大科研项目资金使用项目;

(四)国有资产、资源处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等项目;

(五)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月)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以立项实批数字为准;

(五)科研经费、学生经费、就业经费等专项资金使用;

(六)集中发放的奖金、津贴等;

(八)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政联席会、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民主生活会等。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进行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党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参加党政联席会议,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书记、院长共同召集。涉及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问题、德育工作等内容的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会议,由院长主持。会议议题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会议的主要职责: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政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讨论决定。凡是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党政一把手事先要交换意见,原则上达成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作出决定后,由党委和行政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抓好落实。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党外院长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其研究的主要事项:传达、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的文件、指示和决定,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书记、院长和副院长参加会议,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具体措施,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亦可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班子其他成员主持,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日常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运作)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

 

第四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支部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根据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提出研究决定的事项,或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提出。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三)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征求本单位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第十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科级干部推荐和处级干部的任免,应通过个别酝酿、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公示等必要程序后,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应按照学校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决策前的运作。

凡属重要人事任免应在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前征求支部委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第十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月)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按学院规定,大额资金使用项目需进行招投标的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

(五)不得化整为零使用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有意规避集体决策或公开招投标。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学院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二条 会议决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应及时传达到广大职工。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相关科、室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参会成员应逐个表态。领导应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4、组织列席旁听。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任何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要建立健本单位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对学院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学院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职代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党支部和职代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5、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属于个人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不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报上级组织处理。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领导班子决策违规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学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经学院党委会通过后报上级部门批准,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可及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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